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

WWW.BEIJINGIPO.COM.CN

登录
注册

关于对赌协议的IPO审核关注要点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的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为解决交易双方在股权性融资协议时,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及降低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的条款。对赌协议本质上属于期权的一种形式,如果约定的目标未达成,投资方可以行使条款中的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对赌协议相关问题尤为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1:绍兴**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31 注册生效)

反馈:(1)结合发行人仅持股27.67%、提名2名董事的安排,说明对中芯越州的控制权是否稳定,中芯越州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未来上市或并购的具体安排。

回复节选概括:

1、结合发行人仅持股27.67%、提名2名董事的安排,说明对中芯越州的控制权是否稳定,中芯越州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未来上市或并购的具体安排。

案例2: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02-21 注册生效)

反馈:(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财金科技、鲁信资本、财金投资、云聚投资等股东均签订了对赌协议,相关对赌协议约定了公司未能满足上市进程等情形时由力诺集团进行股份回购或赋予投资人增持股份与提名董事的权利、业绩未达标时需进行现金补偿、随售权、优先购买权等。 (2)财金科技、财金投资、云聚投资等股东与力诺集团等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发行人系协议签约方,发行人认为其不属于当事人。(3)结合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或判例,具体论证对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解除,对赌协议恢复条款是否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按照《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和主要对赌条款的具体内容,逐条说明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是否不与市值挂钩、对赌协议是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等,并综合判断发行人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属于无需清理的情形。

回复节选概括:

1、根据各方签署的终止协议,截至对赌协议终止之日,未触发对赌权利人要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业绩补偿、回购或者行使随售权等特殊权利的情形,或者虽然该等情形已经触发,但对赌权利人同意予以豁免,且不予追究违约责任。各方就对赌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执行、效力在内的相关事项及其他事项未产生过任何争议或纠纷。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约定已经终止,且终止协议中的恢复条款仅在公司不能成功上市(包括申报后被劝退、被撤回、被终止审核或未通过审核)时触发,如公司成功上市,则对赌条款的终止不可恢复,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2、就公司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签署的各《终止协议》而言,相关对赌终止条款已经生效,在恢复执行条款约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司不能成功上市)成就前,对赌条款不会恢复执行。

3、如公司最终未能成功上市而触发对赌协议恢复条件,对赌协议中的业绩及承诺补偿、股份回购、随售权等条款将恢复效力,但该等条款对应的补偿、回购等义务仅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不作为对赌当事人,违反补偿、回购等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亦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不涉及到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4、除财金科技、财金投资、云聚投资外,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中公司均不作为对赌协议签署方。

案例3: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04-10 注册生效)

反馈:(1)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恢复生效的情形,对赌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会对公司的股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0的相关规定,若否,请予清理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3)对赌协议相关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回复节选概括:

(1)《补充协议二》为仅涉及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不承担回购义务,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因对赌条款而需确认金融负债的情况。(2)《补充协议二》为仅涉及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作为对赌 协议当事人,不承担回购义务。(3)根据《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发行人股东之间签署的具有特殊权利条款的对赌协议全部解除并自始无效,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触发对赌协议恢复生效的情形和约定。(4)鉴于《补充协议三》已解除发行人股东之间签署的全部对赌协议,且该等对赌协议不可恢复生效。因此,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对赌约定,亦不存在任何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的约定,因此,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

案例4:浙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03-22注册生效)

反馈:

(1)除上述代持外,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案例5:河北**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21 注册生效)

反馈:(1)结合《投资文件之终止协议》的效力恢复条款,说明对赌协议是否已经实质清理以及判断依据,对赌协议相关终止条款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回复节选概括:

(1)2020年10月,京津冀基金和招商万凯基金作为投资人入股发行人,相关主体签署了《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和《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合称为“对赌协议”),根据对赌协议,天使轮投资协议立即彻底终止,并由对赌协议取代。

案例6:上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06 注册生效)

反馈:(1)嘉峪投资、隽之投资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等特殊权利安排,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存在恢复条件,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节选概括:

(1)2017年9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茆宇忠与隽之投资、嘉峪投资签署《协议》 (以下简称《原对赌协议》),约定如遇有以下情形,隽之投资、嘉峪投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茆宇忠回购其持有的威士顿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隽之投资、嘉峪投资要求部分回购的,仅可提出一次回购要求)。(2)2020年12月,茆宇忠分别与隽之投资及嘉峪投资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对赌协议》终止,隽之投资、嘉峪投资与茆宇忠、威士顿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股东特殊权利(包括股权/股份回购、业绩对赌等)、优先权利安排。自此,嘉峪投资、隽之投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安排解除,且相关对赌安排不存在恢复条件。

案例7: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09 注册生效)

反馈:(1)说明宁波明序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利益安排;蒋妙明等四个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为宁波明序,其增资入股发行人的主要原因系看好发行人业务发展潜力和未来发展前景。发行人与宁波明序就该等增资事项签订了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其中不涉及对赌条款;宁波明序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未另行签订相关对赌协议。宁波明序已就该等事项出具承诺:“本企业与恒勃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业绩承诺、对赌、回购等约定,不存在需要恒勃控股或任何其他股东承担对赌补偿、股份回购等义务或相关连带责任的情况。”

总结

综上案例分析,关于对赌协议的审核关注要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披露对赌协议相关具体内容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触发对赌条款的违约情形;二、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三、对赌协议的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

全面注册制之下A股IPO对“对赌协议”的监管要求并没有放宽的迹象,仍然坚持以彻底终止为基本原则,同时,监管适用规则指引仍然沿用“一个清理原则、四个条件(即对赌协议中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与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且声明恢复条款仅在未能上市的情况下才会触发)及披露要求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发行人的财务要求。

拟上市企业在签署投资协议设置特殊权利条款时,还是需要遵守上述原则,避免因为受到审核监管重点关注而增加上市难度,延长上市审核时间,甚至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首页    资本学院    行业研究    关于对赌协议的IPO审核关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