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
(一)国内发明专利
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对从未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外发明专利(PCT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再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三)国际注册商标
对于企业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服务机构年度应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服务,且服务企业的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数量总和不少于5件。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属于重点产业领域,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且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
2.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且上年度国内商标申请量达到500件以上,注册量达到200件以上。
3.上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或上年度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的国际商标达到50件以上。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应属于重点产业领域,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且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
2.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且上年度国内商标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注册量达到20件以上。
3.上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或上年度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的国际商标达到5件以上。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企业创制发明专利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和中国香港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对从未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外发明专利(PCT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再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
对企业上年度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企业申报书》或《中关村商标支持资金项目企业申报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逐一国家途径注册的国际商标在该国注册证书复印件和翻译件;
(三)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报告》;
(四)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书》;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的需提供所代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所代理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体现代理服务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国外专利创制的需提供所合作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体现合作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所合作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