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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1.支持企业承担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工作。

  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在工作期内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在任期内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同一企业和社会组织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标准化组织职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

  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2.支持企业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会议规模和重要程度,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技术标准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技术标准项目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国际标准提案(立项)或国际标准公布的支撑材料,包括: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或国际标准正式公布文本、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支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

3.中关村标准公布的支撑材料,包括:中关村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

  (三)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标准高端推进工作支持资金,除需提交第九条第二款中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需提交:

1.标准超前布局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体系研究报告、标准超前布局工作报告;

2.专利标准协同创新的支撑材料,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研究工作的合同复印件、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和标准必要专利研究报告;

3.团体标准制定的支撑材料,包括:团体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的标准发布截图;

4.标准示范推广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报告、标准示范推广项目实施合同及合作协议复印件、标准宣贯培训会议支撑材料(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信息等);

5.标准评价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比对评价报告复印件、标准比对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6.标准验证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验证评价报告复印件、标准验证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的支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2.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职务的支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在京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项目的支撑材料,包括:会议完成情况报告、会议议程、会议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现场照片;会议场地租赁合同、会务合同、翻译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电子客票行程单、付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参加境外标准化会议项目的材料,包括:会议主办方邀请函、参会情况报告、会议现场照片;参会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差旅、住宿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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