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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是指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的创新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北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

    (二)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拥有较好的设计创新基础和经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五年以上。

    (2)有较好的开展设计活动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设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设立独立的设计部门或机构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设计创新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能综合运用设计、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自行完成或主导完成设计创新的能力。

    (2)重视设计创新工作,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能为设计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固定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3)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创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共计不低于10项。

    (五)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认定方法

    市科委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交。

    (二)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确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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