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操作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指上市公司作为交易的一方,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向发行对象募集资金进行周转,再用现金购买发行对象的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质上属于一种私募或非公开发行性质的证券发行方式,这种方式是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的一种特殊形式。
通过定向增发购买资产和公开增发都是新股的增量发行,都会稀释原股东的股份权益,但这两者有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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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行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并购重组,后者的目的是从公众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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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发行对象不同。
前者的发行对象仅仅限于数量有限且特定的投资人,而后者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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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发行过程不同。
前者取得的主要是有盈利能力的实物资产或实现并购重组,现金只是辅助和补充,而公开增发必须以现金认购。
另外,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程中由于特定投资者不同于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需要监管部门予以特殊保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可不受限于盈利及发行时间间隔的限制。
同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承销,成本和费用相对较低,并且有挽救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或使得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获得良性扩张的积极作用,所以增发行为更容易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要作用
(一)提高企业内在价值和规范市场机制
上市公司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定向发行股票,收购大股东相关经营性资产,从而达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整体上市的目的。
整体上市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种重要方式,整体上市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并能减少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等不规范行为,增强公司业务与经营的透明度,逐步控制核心资产,使得产业链更加完备,大幅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另外,定向增发是对战略投资者的发股行为,投资者在认购股份的过程中有更多的理性去调查增发公司的真实情况,而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也会更加谨慎的投资者。
经过双方市场化方式谈判定价后,价格就会相对公平。而投资者进入后会被要求一定时期的持股要求,这将使得投资者更限于战略性投资者之中,这种增发不仅不会给二级市场带来压力,反而会由于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而起到股价逐渐上升的良好示范作用。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企业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企业大股东一般不愿意放弃股权。但是企业要真正做大做强又必须引入国际化的战略投资者。
引入战略投资者是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的另一种重要方式。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投资者的行业地位、资金优势、市场控制、特定背景、合作潜力、特殊资源等促进自身的发展。
上市公司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方式引入特定的投资者在调整股权比例的同时,可以实现与战略投资者资源共享,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企业效率。
(三)挽救财务危机公司
注入营利性资产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最现实的方式。对于资产质量差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重组的方式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置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性资产,从而挽救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
这与常规的先收购股权再置入资产的方式相比,具有周期短、成本低、见效快、风险小的特点,更有利于重组方实施重组,也有利于公司甄别重组方的实力。
(四)增强控股权
相对稳定的控股权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正是认识到这一点,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或是经过股改之后,股权份额大幅减少的上市公司,出于避免控制权被抢夺,以及保证公司未来盈利持续性的考虑,大股东需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给这类大股东提供了既能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良资产,又能提高持股比例的有效途径。
另外,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分为借壳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注资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资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又可以分为原股东整体上市和向第三方发行。
关于注资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之前,传统的并购重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受让股份;
2.协议受让股份的同时进行上市资产置换或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3.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这里面的主要交易方式是现金,由于不可能支付过多的现金,所以,原有股东整体上市的案例很少。
而借壳上市,也存在“壳”少而重组方式“大”的局面,重组后,大量资产在上市公司体外、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或上市公司与新大股东关联交易过多等问题。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出现问题后,由于不用现金交易或不需要过多的现金交易,股东注资类发行股份的交易对价问题得到解决,只要控股股东认为发行价合适,就可以启动该项工作。
另外,如上所说,如果一个被重组的上市公司总股本相对偏小,在没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下,重组方一般是放一部分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大概等额置换出上市公司的资产,资产置入的多少取决于被重组的上市公司 有多少资产能够被置换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重组方与上市公司股本差不多,那么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规模与重组前相差不会太大,提升规模、业绩的效果也不会太大;如果重组方规模远远大于上市公司股本规模,那么由于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只是一小部分,关联交易问题和同业竞争问题将很难解决。
然而,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实施差额部分向重组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解决大资源借小壳的问题。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操作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条件如下:
1. 发行目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的个数不超过10名(含10名)。以及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定价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另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该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得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定价的基准日。
在购买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尽职调查和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时间会持续2个月到4个月,甚至更长,而如果股市在此期间出现单边下跌,导致很多公司的股价在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布后一段时间里会跌破发行价。
此前,曾有公司提出能否下调发行价,即新开一个董事会,以此董事会前20日均价为基础重新确定发行价格而重组方案和其他内容不变。
对于“调价”的问题,市场争论一直很激烈,监管部门也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期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程序
公司采取发行股份认购资产这种方式的重组模式的流程是:
1.停牌论证;
2.发布第一次董事会报告,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股份认购的资产、发行股数、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预估值、股票复牌;
3.尽职调查和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时间为一个半月到4个月不等);
4.发布第二次董事会公告,确定具体的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定价、发行股数、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召开股东大会;
6.申请人报送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控股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股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公告和报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