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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司法部:律所可经组织起草招股书,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10月27日,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该规定实施以来,在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激励约束,提升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对证券市场运行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牵连影响较大,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律师行业普遍呼吁取消该条款。考虑到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通过上述机制约束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需求逐渐弱化,2023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删除了挂钩机制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管理办法》也相应删除了这一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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