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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拟IPO企业吸收合并审核要点及案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注销),吸收的公司继续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实际中,基于对拟IPO企业存续运营期限的要求,常见的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即采取拟IPO企业吸收其他公司的方式进行合并。

拟上市企业实施吸收合并,需要符合法定程序性要求,合理确认注册资本和持股比例,并提前规划被吸收合并主体的资产、业务资质等的承继和转移事项,妥善安置人员劳动关系。

本次培训将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经典案例,提炼归纳拟IPO企业吸收合并在IPO审核过程中关注的主要问题,以期对广大企业的日常合规管理和上市准备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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